新政策规定: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共有的房屋,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;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,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经过房屋安全鉴定,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,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;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,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。
这一规定主要界定了房主对房屋安全的责任,如果房屋鉴定有危险点,鉴定费一般由房主出。而在因施工造成的房屋损害中,则一般由造成损害的单位负责。
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重新委托鉴定。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后,共同重新委托鉴定。